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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实施〈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的规定〉
办法(试行)》摘录


    第三条 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及内容:
    (一)本人及配偶、共同生活的父母、子女营建、买卖、出租私房和参加集资建房的情况:1.产权人、房屋地址、占地或建筑面积、用途、时间; 2.施工单位或对方交易人,购、建房费用和资金来源,租、卖私房所得和纳税情况; 3.营建和参加集资建房的审批手续等。
    (二)除房产外,1万元以上重大财产购置、租赁、转让情况:1.财产名称、归属人、价值、购置资金来源; 2.租赁或转让的对方交易人、交易额等; 3.交易时间。
    (三)本人参与操办或委托他人操办的本人及配偶、本人和配偶的父母、子女及其配偶、本人同胞兄弟姐妹的婚丧喜庆事宜的情况:1.事主的姓名、单位和职务; 2.参加的非亲属关系人数,开支费用,使用车辆情况; 3.收受礼金和物品折款总额及处置情况等。
    (四)本人、子女与外国人通婚情况:1.结婚时间,配偶姓名、职业、国籍、居住地址、工作单位等; 2.子女的姓名、职业、政治面貌、工作单位等。
    (五)本人因公、因私出国(境)和在国(境)外活动情况:1.出国(境)事由; 2.出入国(境)时间、所达地、往返路线,所需资金及其来源等。
    (六)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上学、陪读、讲学、培训等情况:1.姓名、出入国(境)时间、所达地; 2.定居的需报告取得何国国籍或港、澳、台长期、永久居留权及取得的时间,定居地址及其职业等; 3.上学的需报告所达国家(地区)的学校名称、学习时间、所需费用及来源等。
    (七)本人及其配偶、子女持有因私出国护照,赴港、澳、台通行证,外国长期居留证,包括证、照持有人姓名和申领事由、发证机关等情况。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到执法执纪机关(单位)处罚、处分或涉嫌犯罪的情况: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工作单位及职务; 2.时间、案由、执法执纪机关(单位)的名称;     3.被采取的强制措施、处理结果等。
    (九)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企业,或者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的情况: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 2.企业的名称、地址、性质,经营或承包、租赁的时间,注册资金及来源等。
    (十)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受聘于“三资企业”担任主管人员或受聘于外国企业驻华、港澳台企业驻境内代办机构担任主管(包括担任董事、监事,正副经理、厂长,正副代表以及相当职级)人员的情况: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企业(机构)的名称、性质、经营范围、境内地址; 2.所任职务、任职期限等。
    (十一)接受、上交直接管理或服务对象、主管范围内下属单位和个人、外商和私营企业主以及其他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与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情况: 1.送礼人(单位)的姓名(名称)、单位、职业或职务,送礼时间、数额和品种; 2.本人上交的时间和接收单位及接收人等。
    (十二)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和本人同胞兄弟姐妹)调入本系统工作或在本人管理范围内提拔的情况:1.姓名、年龄、政治面貌,调入本系统前的单位及职务,调入时间和理由; 2.提拔的时间及所任职务。
    (十三)本人认为应向组织报告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四条 本规定第三条所列重大事项,报告人应在事后一个月内填写《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以书面形式向组织报告。因外出、疾病等特殊原因不能按期报告的,应在特殊原因消失之后7个工作日内补报,并在报告时说明。

    请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妥善保存此卡,经常学习,对照检查,及时报告规定范围内的个人重大事项,防止漏报现象的发生。报告的受理,按济园发[2003]37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执行。

济南市园林管理局纪委监察室
        200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