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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监督卡
(济南市园林局纪委监察室印制 2002年7月)


    一、根据济南市纪委济纪发[2001]17号文件规定,对各级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内容如下:
    1、不准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准发表和散布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相违背以及有损党和国家形象的言论;不得泄露党和国家的秘密。
    2、不准用公款赠送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不准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物馈赠和宴请。
    3、不准参加国家明令禁止的“练功”和封建迷信活动。
    4、不准观看、复制、购买、传播淫秽物品;不准违反社会道德,参与各种色情活动或为各种色情活动提供方便条件。
    5、不准参与赌博和用公款支付的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娱乐活动。
    6、不准在社交活动中滥交朋友或划圈子、拉帮结派。
    7、不准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中侵犯国家、集体和群众的利益。
    8、不准用公款或由企业支付费用,变相进行旅游活动。
    9、不准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中央关于廉洁自律有关规定的其他活动 。
    二、各级领导千部要对照监督内容,常学习,常自警,慎初、慎独,防微杜渐,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道德防线,努力做清正廉洁,实践“三个代表”的模范。
    三、各级党组织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抓好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注意了解其思想情况和群众的反映,进行经常性的教育和提醒,对苗头性问题要及时纠正,发现重要情况要及时向局纪委监察室报告和反映,以利于问题的解决和处理。
    四、加强对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局纪委监察室将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八小时以外的活动表现,纳入每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考核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存入本人廉政档案,作为局党委对领导干部任免、奖惩及评选各类先进的重要依据。